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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沪市上市公司公告(9月19日)

发布日期:2024-03-26 15:39 浏览次数:

  BD半岛·体育人福医药600079)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人福普克药业(武汉)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普克”)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的《药品注册证书》。尼达尼布是一种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武汉普克的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获批的适应症为适用于系统性硬化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SSc-ILD)和具有进行性表型的慢性纤维化性间质性肺疾病。

  此次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获批,标志着公司具备了在国内市场销售该药品的资格。该产品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其上市销售将给公司带来积极影响。

  上海雅仕603329)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集团”)的通知,其正在筹划股份转让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鉴于上述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9月15日、9月18日停牌两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交易各方就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沟通,公司预计无法在9月19日(星期二)上午开始起复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三个交易日。

  浙江医药600216)9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新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监局下发的关于公司在研药物注射用NCB003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同意本品单药在晚期实体瘤开展临床试验。

  浙江医药公告,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公司在研药物注射用NCB003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同意本品单药在晚期实体瘤开展临床试验。

  据公告所示,注射用NCB003是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一代定点偶联长效人白介素-2药物,拟用于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属于创新生物技术药物。临床前研究结果显示,NCB003对多种体内移植瘤有显著的抑制作用;NCB003在血液循环中相对稳定较白介素-2半衰期获得延长;NCB003在起效剂量附近安全可耐受,有一定的安全窗口。

  悦达投资600805)9月18日晚间公告,为抢抓储能发展机遇,推进储能电站项目顺利落地,开拓储能业务市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悦达储能公司增资2.65亿元。本次部分增资用于悦达储能公司投资阜宁、灌南两个大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

  悦达投资发布公告,为抢抓储能发展机遇BOB·半岛,推进储能电站项目顺利落地,开拓储能业务市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悦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储能公司”)增资2.65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悦达储能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亿元。本次部分增资用于悦达储能公司投资阜宁、灌南两个大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

  公司表示,本次增资契合公司“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定位,符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变革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公司储能产业做大做强,助力公司转型升级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欧普照明603515)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中山欧普”)所持有公司的66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84%)已解除质押。

  君禾股份9月18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君禾线缆与鹏悦汽配于近日就君禾线缆位于新芜经济开发区的2宗工业土地、4栋房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及其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交易金额为1660万元整。

  君禾股份发布公告,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便于公司统筹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决策效率,持续推进内部资源整合,实现公司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公司全资子公司君禾线万元将其位于新芜经济开发区的2宗工业土地、4栋房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及其他出售给鹏悦汽配,并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诚意药业603811)9月18日晚间公告,控股子公司福建华康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原料药盐酸氨基葡萄糖《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盐酸氨基葡萄糖主要用于治疗骨关节炎和膳食补充剂。

  诚意药业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华康”)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原料药盐酸氨基葡萄糖《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

  氨基葡萄糖是一种天然的氨基单糖,是蛋白多糖的前体物质,可以刺激软骨细胞产生有正常多聚体结构的蛋白多糖,提高软骨细胞的修复能力,并防止损伤细胞的超氧化自由基的产生,可以促进软骨基质的修复和重建,从而可延缓骨关节疼痛的病理过程和疾病的进程,改善关节活动,缓解疼痛。盐酸氨基葡萄糖主要用于治疗骨关节炎和膳食补充剂,安全性较高,其为人体及动物体内关节组织中糖蛋白的天然成分,具有修复和维持软骨及关节功能的作用。截止目前,福建华康在盐酸氨基葡萄糖原料药研发项目上累计研发投入约389万元(未经审计)。

  此次子公司获得盐酸氨基葡萄糖《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是表明该原料药符合国家相关药品审批技术标准,可以在国内市场进行生产销售,将进一步丰富子公司的产品线,有助于拓展子公司的业务领域。

  圣泉集团605589)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济南尚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博医药”)于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济南尚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函》(股转函[2023]2826号),同意尚博医药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

  尚博医药本次在新三板挂牌,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9月16日,东威科技发布关于董事、监事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司于9月15日收到董事石国伟、监事会主席钟金才分别出具的《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以及当前市场环境的整体判断,石国伟、钟金才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股份计划。

  9月15日,石国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5万股,减持比例0.07%,减持价格区间为55.56元至56.78元,减持总金额为838.52万元,未完成减持的股数为47万股;9月5日,钟金才减持公司股份数量3.94万股,减持比例0.02%,减持价格区间为63.00元至63.67元,减持总金额为249.01万元,未完成减持的股数为36.06万股。

  减持前,石国伟直接持有公司313.4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钟金才直接持有公司178.9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8%。减持后,石国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98.49万股,持股比例为1.30%;钟金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75.00万股,持股比例为0.76%。

  此前,东威科技7月6日披露了《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石国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7%。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东威科技7月13日披露了《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钟金才拟减持数量不超过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7%。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东威科技2022年年报显示,石国伟2019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销售总监;钟金才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业务总监。

  圣泉集团9月18日晚间公告,控股子公司尚博医药于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济南尚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尚博医药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

  科思科技9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与江宁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京华激光603607)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股东袁坚峰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袁坚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67,272股,间接持有6,558,561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9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京华激光公告显示,9月14日,袁坚峰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486,900股,变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72747%。

  京华激光指出,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袁坚峰先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科思科技公告,公司拟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公告显示,项目地块位于江宁开发区正方大道以南、创新大道以北、科技南路以西,项目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次拟签署的投资意向协议,预计对公司2023年度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聚合顺605166)全资子公司以7933.08万元竞拍获得金帛南区、北区土地等资产 优化公司业务布局

  聚合顺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德聚合顺”)以人民币7933.08万元竞拍获得湖南金帛化纤有限公司(“金帛”)南区BOB·半岛、北区土地、房屋、机械设备、附属设施等;本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7933.08万元,竞买保证金400万元。

  近年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常德聚合顺与金帛管理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金帛相关资产进行生产,以解决公司产能不足问题。本次竞拍获得相关资产,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布局、增强规模经济效应,巩固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

  华勤技术603296)发布公告BOB·半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邱文生,副董事长崔国鹏,董事、副总经理吴振海,董事陈晓蓉共4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82.77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中贝通信603220)9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乙方)与济南超级计算中心有限公司(甲方)签订《AI算力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算力服务清单》,鉴于乙方拥有AI算力服务能力,甲方向乙方采购智能计算中心的AI算力服务。本次合同金额为1.8亿元,服务期限为60个月。

  中贝通信发布公告,近日,公司与济南超级计算中心有限公司签订《AI算力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算力服务清单》,鉴于公司拥有AI算力服务能力,济南超算中心向公司采购智能计算中心的AI算力服务。本次合同金额为1.8亿元,服务期限为60个月,自交付成功之日起算,具体支付金额以实际交付用户运行的服务器数量为准。

  此次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合同签订,符合公司智算业务整体规划,有利于推进公司智算业务发展。

  上海建工600170)公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建工投资”)及其子公司上海建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建工基金”)与建信住房租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住房租赁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了《上海建申住房租赁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上海建申住房租赁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建申基金”)。

  该基金规模30亿元,其中建工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投资11.99亿元,建工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GP投资100万元。该基金将坚持投资于租赁住房的基本定位,主要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自持住宅、商办物业、工业物业改建租赁住房等存量资产,同时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市场情况,积极探索具有当地特色的租赁住房投资模式。

  据悉,该事项将为公司深度参与住房租赁业务,拉动建筑、设计主业提供更多机遇,有助于提升上海建工的品牌影响力,可进一步强化公司在城市更新领域的竞争优势。

  科思科技公告,公司拟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意向协议》,公司拟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江宁开发区”)建设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项目。公司通过本次合作将充分利用江宁开发区优势资源,有利于公司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开拓与革新。

  诚意药业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华康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关于原料药盐酸氨基葡萄糖《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盐酸氨基葡萄糖主要用于治疗骨关节炎和膳食补充剂,安全性较高,其为人体及动物体内关节组织中糖蛋白的天然成分,具有修复和维持软骨及关节功能的作用。

  上海雅仕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筹划股份转让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交易各方就相关事项须进行进一步沟通,公司预计无法在9月19日上午复牌,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三个交易日。

  川投能源600674)公告,拟由川投(攀枝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参股的容县益攀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容县一期分布式光伏项目第一批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69.94万元以内。拟向川投(攀枝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金300万元用于向益攀公司增资。

  诚邦股份603316)发布公告,基于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及诚邦环保、诚邦设计、诚邦投资的实际经营状况,为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控制投资风险,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诚邦环保、诚邦设计、诚邦投资现有注册资本规模进行调整,即诚邦环保注册资本由6,250万元减少至2,710万元,公司减少认缴出资3,540万元;诚邦设计注册资本由13,316万元减少至6,800万元,公司减少认缴出资6,516万元;诚邦投资注册资本由20,316万元减少至1,000万元,公司减少认缴出资19,316万元。本次减资不会导致诚邦环保、诚邦设计、诚邦投资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仍持有100%股权。

  此次减资是公司基于整体发展规划及诚邦环保、诚邦设计、诚邦投资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的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控制投资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诚邦环保、诚邦设计、诚邦投资正常业务的开展。

  华旺科技605377)公告,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100.11万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

  国药现代600420)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哈森”)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盐酸利多卡因《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

  据悉,盐酸利多卡因是局部麻醉及抗心律失常药,主要用于浸润麻醉、硬膜外麻醉、表面麻醉(包括在胸腔镜检查或腹腔手术时作粘膜麻醉用)及神经传导阻滞,也可用于急性心肌梗死后室性期前收缩和室性心动过速,洋地黄类中毒、心脏外科手术及心导管引起的室性心律失常。

  通用股份601500)发布公告,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约为2.84亿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

  尖峰集团600668)9月18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尖峰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吗替麦考酚酯胶囊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本品适用于III-V型成人狼疮性肾炎患者的诱导期治疗和维持期治疗等。

  国药现代9月18日晚间公告,控股子公司国药哈森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盐酸利多卡因《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盐酸利多卡因是局部麻醉及抗心律失常药,主要用于浸润麻醉、硬膜外麻醉、表面麻醉(包括在胸腔镜检查或腹腔手术时作粘膜麻醉用)及神经传导阻滞等。

  尖峰集团发布公告,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尖峰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吗替麦考酚酯胶囊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时同意处方工艺变更、质量标准变更,有效期为24个月。

  据悉,本品与以及环孢素或他克莫司同时应用,适用于治疗:接受同种异体肾脏移植的患者中预防器官排斥反应;接受同种异体肝脏移植的患者中预防器官排斥反应;本品适用于III-V型成人狼疮性肾炎患者的诱导期治疗和维持期治疗。

  公告称,本次尖峰药业获得吗替麦考酚酯胶囊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标志着该药品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扩大该药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

  炬光科技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80万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

  西安银行600928)公告,公司副行长狄浩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于2023年9月15日至9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1.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9%。

  西安银行9月18日晚间公告,接到副行长狄浩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其在2023年9月15日至9月18日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1.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9%。

  浦发银行公告称,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李国光担任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主持资产托管部相关工作。李国光的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天玛智控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李首滨的辞职报告。李首滨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邢世鸿的辞职报告。邢世鸿因退休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职位,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新华锦600735)发布公告,2023年9月15日,控股股东鲁锦集团将所持有公司的2787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5.02%,占总股本6.50%)无限售流通股进行了质押。

  西安银行公告称,接到副行长狄浩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根据公告,狄浩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本次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1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9%,增持后持有股份228,9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2%。本次增持价格区间为3.57-3.65元/股,增持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至9月18日。

  金域医学603882)公告,拟以3000万元-5000万元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5元/股。

  金域医学发布公告,公司拟斥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回购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75元/股。

  ST建元600816)9月15日晚间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9月15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3号)、《关于对王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4号)、《关于对杨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5号)、《关于对邵明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经查,ST建元存在5项问题。

  1.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以来,ST建元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与部分信托受益人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业务合作协议等情况。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亦未在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2日,公司在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首次披露存在上述远期受让等形式的保底承诺,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保底承诺合同存续金额情况。

  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ST建元于2016年10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7亿元。2021年4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亦未在2016年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及2017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3.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ST建元作为被告因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等涉诉。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BOB·半岛,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才陆续披露。2019年、2020年、2021年1月,公司作为原告涉诉。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涉诉金额。

  4.主要资产被质押、冻结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至2020年3月,ST建元多笔资产被质押或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资产受限情况,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完整、准确披露,直至2020年5月15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资产质押冻结的情况。

  5.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12月30日,ST建元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5亿元,2018年1月,上述资金中2.97亿元间接转入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固有资金1.814亿元认购上述信托计划部分份额。2021年4月,公司收到上述信托份额转让款。

  王少钦自2012年11月至2019年5月作为安信信托董事长,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杨晓波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10月作为安信信托总裁,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邵明安自2012年11月至2022年9月作为安信信托董事、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代为履行总裁职务,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ST建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王少钦、杨晓波、邵明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3年6月29日,ST安信发布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实施公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名称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ST安信”变更为“ST建元”。

  公告显示,鉴于公司名称已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使公司证券简称与公司名称相匹配,公司将股票简称由“ST安信”变更为“ST建元”,股票代码保持“600816”不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3号)

  1.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以来,你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与部分信托受益人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业务合作协议等情况。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亦未在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2日,公司在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首次披露存在上述远期受让等形式的保底承诺,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保底承诺合同存续金额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你公司于2016年10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7亿元。2021年4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亦未在2016年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及2017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3.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你公司作为被告因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等涉诉。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才陆续披露。2019年、2020年、2021年1月,你公司作为原告涉诉。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涉诉金额。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4.主要资产被质押、冻结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至2020年3月,你公司多笔资产被质押或冻结。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资产受限情况,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完整、准确披露,直至2020年5月15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资产质押冻结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相关规定。

  5.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12月30日,你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5亿元,2018年1月,上述资金中2.97亿元间接转入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固有资金1.814亿元认购上述信托计划部分份额。2021年4月,公司收到上述信托份额转让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王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4号)

  经查,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以来,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与部分信托受益人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业务合作协议等情况。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亦未在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2日,公司在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首次披露存在上述远期受让等形式的保底承诺,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保底承诺合同存续金额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于2016年10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7亿元。2021年4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亦未在2016年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及2017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3.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12月30日,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5亿元,2018年1月,上述资金中2.97亿元间接转入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固有资金1.814亿元认购上述信托计划部分份额。2021年4月,公司收到上述信托份额转让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410***************)自2012年11月至2019年5月作为安信信托董事长,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杨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5号)

  经查,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以来,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与部分信托受益人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业务合作协议等情况。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亦未在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2日,公司在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首次披露存在上述远期受让等形式的保底承诺,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保底承诺合同存续金额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于2016年10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7亿元。2021年4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亦未在2016年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及2017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10月作为安信信托总裁,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邵明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26号)

  经查,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以来,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与部分信托受益人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业务合作协议等情况。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亦未在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2日,公司在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首次披露存在上述远期受让等形式的保底承诺,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保底承诺合同存续金额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于2016年10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7亿元。2021年4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亦未在2016年至2020年的年度报告及2017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3.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公司作为被告因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合同等涉诉。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才陆续披露。2019年、2020年、2021年1月,公司作为原告涉诉。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亦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涉诉金额。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4.主要资产被质押、冻结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至2020年3月,公司多笔资产被质押或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资产受限情况,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完整、准确披露,直至2020年5月15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资产质押冻结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相关规定。

  5.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12月30日,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5亿元,2018年1月,上述资金中2.97亿元间接转入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固有资金1.814亿元认购上述信托计划部分份额。2021年4月,公司收到上述信托份额转让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210***************)自2012年11月至2022年9月作为安信信托董事、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代为履行总裁职务,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长沙银行601577)公告,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9.53亿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

  国药现代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国药哈森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盐酸利多卡因《化学原料药上市申请批准通知书》。盐酸利多卡因是局部麻醉及抗心律失常药,主要用于浸润麻醉、硬膜外麻醉、表面麻醉(包括在胸腔镜检查或腹腔手术时作粘膜麻醉用)及神经传导阻滞,也可用于急性心肌梗死后室性期前收缩和室性心动过速,洋地黄类中毒、心脏外科手术及心导管引起的室性心律失常。

  中谷物流603565)发布公告,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约为14.5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69.38%,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

  泰晶科技603738)公告,公司截至2023年9月1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91.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52%,累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6311.3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天宸股份600620):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及中国能建601868)绿色先进材料研究院签署合作协议

  天宸股份9月18日晚间公告,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及中国能建绿色先进材料研究院共同签订《共建中能建天宸储能新材料联合创新研究院之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包括新型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的研发和转化;储能行业标准体系的研究;水泥电池等全新储能材料与电池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等。

  天宸股份: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及中国能建绿色先进材料研究院签署合作协议

  天宸股份9月18日晚间公告,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及中国能建绿色先进材料研究院共同签订《共建中能建天宸储能新材料联合创新研究院之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包括新型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的研发和转化;储能行业标准体系的研究;水泥电池等全新储能材料与电池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等。

  电气风电稳定股价措施:部分董监高拟合计增持34.55万元至69.11万元公司股份

  电气风电发布公告,根据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将采取由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措施以稳定股价。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目前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自愿增持公司股票。

  本次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增持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计划累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10%,即合计不低于34.55万元,最高不超过69.11万元,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截至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5.36元/股)。

  赛微微电发布公告,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约672.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0681%,将于2023年9月27日起上市流通。

  安泰集团600408)公告,公司股票自2023年9月13日以来股价涨幅较大,但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告称,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业绩亏损幅度较大。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7亿元,2023年上半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3亿元,同比亏损较大,未来行业的整体盈利水平存在不确定性。2023年以来钢铁、焦化行业下游需求恢复不及预期,产品价格呈低位震荡行情,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跌幅小于产品销售价格跌幅,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大幅减少。

  金徽股份603132)发布公告,公司将实施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9月25日。

  电气风电9月18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上海电气601727)拟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最高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共计8人,计划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4.55万元,最高不超过69.11万元。

  电气风电9月18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上海电气拟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最高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共计8人,计划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4.55万元,最高不超过69.11万元。

  泽璟制药公告,公司自主研发的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激素(rhTSH)的III期临床试验《重组人促甲状腺激素(rhTSH)对比停服甲状腺激素疗法用于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术后辅助诊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单臂、自身对照、多中心的III期临床研究》达到了方案预设的主要终点。公司将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提交Pre-BLA(生物新药上市申请)的沟通交流申请,推进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激素的上市进程。有关该项研究的详细数据,后续将在国际或国内临床学术会议上公布。

  海航控股600221)发布公告BOB·半岛,2023年8月,集团引进1架B737-800飞机,退出1架A350-900飞机。截至2023年8月底,集团合计运营339架飞机。2023年8月,集团收入客公里环比上升2.97%,同比上升195.47%;旅客运输量环比上升3.36%,同比上升154.33%;客运运力投入(按可利用客公里计)环比上升2.13%,同比上升140.11%。

  海航控股9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与阿吉兰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合作各方拟共同探讨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绿色低碳化工合资企业,力争打造中沙两国经贸合作的标杆项目。此外,8月集团收入客公里环比上升2.97%,同比上升195.47%;旅客运输量环比上升3.36%,同比上升154.33%;客运运力投入(按可利用客公里计)环比上升2.13%,同比上升140.11%。

  海航控股发布公告,2023年9月15日,公司与沙特阿吉兰兄弟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阿吉兰”)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借助沙特阿拉伯丰富的石油储量和阿吉兰兄弟控股集团公司的当地影响力,依托海航控股巨大且不断增长的航空煤油需求,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航运、政策优势,以绿色环保为投资前提,以系统全自动+国际新技术+产品深加工+产出高效能为产业核心,合作各方共同探讨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绿色低碳化工合资企业,力争打造中沙两国经贸合作的标杆项目。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如相关合作项目能最终达成,或将有助于公司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及节约运营成本,对公司长期的经营与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纳芯微发布公告,公司确定2023年9月18日为授予日,以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92名激励对象授予380万股限制性股票。

  金徽股份发布公告,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配实施方案内容如下:以总股本978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93亿元,占同期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192.69%,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据金徽股份发布2023年半年度业绩报告称,公司营业收入5.49亿元,同比下降12.8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52亿元,同比下降36.74%;基本每股收益盈利0.16元,去年同期为0.25元。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的采选和贸易。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锌精矿和铅精矿(含银)。公司先后被评为全国首批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矿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荣获首届绿色矿山突出贡献奖、全国绿色矿山科学技术重大工程一等奖、第七届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一等奖,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授予公司“2020年度全国绿色高质量发展二十佳矿山”,是有色金属行业绿色发展十大领军企业、自然资源部树立的全国绿色矿山典范企业。

  上声电子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执行经理吴钰伟、柏光美因达到退休年龄,辞任公司执行经理职务的报告,吴钰伟、柏光美离任后将由公司聘任为高级顾问,其原有职务的退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超讯通信603322)公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9月18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2.60元/股。

  西安银行公告,公司副行长狄浩于2023年9月15日至9月18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21.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9%。增持价格区间为3.57-3.65元/股。狄浩承诺:上述所购股份自买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减持。

  中持股份603903)发布公告,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受让北京中持绿色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持绿色”)股东李彩斌、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中持环保”)、张晓慧、彭光霞(以下统称“转让方”)分别持有的中持绿色20.72%、23.67%、3.97%和2.64%股权。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确定为4326.41万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持绿色51%股权,中持绿色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收购中持绿色的控股权后,公司将整合中持绿色的技术及技术产品,梳理中持绿色的市场和销售渠道,实现在综合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业务领域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在综合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业务领域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力,预计将有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中持股份9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以现金支付方式受让中持绿色股东李彩斌、中持环保、张晓慧、彭光霞分别持有的中持绿色20.72%、23.67%、3.97%和2.64%股权。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确定为4326.41万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持绿色51%股权。收购中持绿色的控股权后,公司将整合中持绿色的技术及技术产品,梳理中持绿色的市场和销售渠道,实现在综合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业务领域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在综合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业务领域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力。

  尖峰集团公告,全资子公司尖峰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吗替麦考酚酯胶囊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标志着该药品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本品适用于III-V型成人狼疮性肾炎患者的诱导期治疗和维持期治疗。吗替麦考酚酯胶囊已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分类为乙类;已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电气风电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最高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截至2022年末本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5.36元/股)。

  公司同日公告,公司将采取由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措施以稳定股价。本次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增持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计划累计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4.55万元,最高不超过69.11万元,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截至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5.36元/股)。

  壹石通拟投建年产1GW固体氧化物能源系统项目 实现SOC在研项目产业化落地

  壹石通公告,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安徽壹石通材料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壹石通研究院”)作为实施主体,在合肥市高新区投资建设年产1GW固体氧化物能源系统项目。公司拟将2019年11月与合肥高新区招商中心签署的“原合作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予以协商调整,并签订新的《壹石通5G通讯关键材料及合肥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二)》。

  项目地块拟选址合肥市高新区将军岭路与响洪甸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面积约6.63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5.85万m2。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形成年产1GW固体氧化物能源系统的生产规模,包含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产品。预计项目总投资约12.1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7.66亿元。

  公告显示,本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形成年产1GW固体氧化物能源系统的生产规模,包含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产品,实现公司SOC在研项目的产业化落地,并有助于公司持续推出高效率、低成本、长寿命的SOC产品。

  首药控股公告,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43.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25%,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

  壹石通9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壹石通研究院作为实施主体,在合肥市高新区投资建设年产1GW固体氧化物能源系统项目。预计项目总投资约12.11亿元。

  赛力斯601127)9月18日晚间发布异动公告,AITO问界新M7上市并开启交付,引发部分媒体关注及热议。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海沿浦605128)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周建清通知,其于2023年6月20日到9月1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转让沿浦转债52.75万张,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3.74%。本次转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清持有沿浦转债94.682万张,占发行总量的24.66%。

  9月18日,西安银行发布公告称,基于对该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该行副行长狄浩以自有资金在9月15日至9月18日合计增持该行股份21.65万股,占总股本的0.0049%,增持价格区间为3.57-3.65元/股。

  公告显示,狄浩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1.24万股,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22.89万股,占该行总股本的0.0052%。

  赛力斯公告,公司股票价格于2023年9月14日、9月15日、9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AITO问界新M7上市并开启交付,引发部分媒体关注及热议。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福日电子600203)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称,截至目前,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简称“中诺通讯”)未给华为手机Mate60系列提供代工服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福日电子:截至目前子公司中诺通讯未给华为手机Mate60系列提供代工服务

  福日电子9月18日晚间发布异动公告称,截至目前,子公司中诺通讯未给华为手机Mate60系列提供代工服务。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海航控股公告,2023年9月15日,海航控股与阿吉兰兄弟控股集团公司(简称“阿吉兰”)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合作各方拟共同探讨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绿色低碳化工合资企业,力争打造中沙两国经贸合作的标杆项目。

  壹石通公告,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壹石通研究院作为实施主体,在合肥市高新区投资建设年产1GW固体氧化物能源系统项目。预计本项目总投资约121,064万元。

  赛力斯发布股票交易异动公告,AITO问界新M7上市并开启交付,引发部分媒体关注及热议。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海南机场600515)与迪拜综合经济区管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涉及跨境电商和海外仓储运营业务等

  海南机场发布公告,2023年9月15日,海南机场与迪拜综合经济区管理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双方同意共同规划跨境电商业务和海外仓储运营业务;双方同意建立沟通机制,包括介绍自贸区内的公司相互了解、对话和讨论可能的合作及贸易机会;探索智慧城市倡议和其他相关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潜在知识转移和交流领域;围绕海南机场和迪拜综合经济区管理局之间感兴趣的话题,双方策划、动员邀请各自方参加联合网络研讨会。

  福日电子发布股票交易异动公告,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目前,子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简称“中诺通讯”)未给华为手机Mate60系列提供代工服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9月18日,海航控股发布公告,与阿吉兰兄弟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阿吉兰”)及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合作各方拟共同探讨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绿色低碳化工合资企业,力争打造中沙两国经贸合作的标杆项目。

  公告还称,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合作各方可继续协商合作事宜。本次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为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无强制约束力,未对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及交易数量等具体内容做出强制性约束。

  9月18日,海航控股发布公告,8月客运运力投入(按可利用客公里计)同比增长140.11%,旅客运输量同比增长154.33%,客座率86.59%。

  9月18日,赛力斯在上交所发布股票交易异动公告称,公司股票价格于2023年9月14日、9月15日、9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另经公司自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AITO问界新M7上市并开启交付,引发部分媒体关注及热议。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天宸股份发布公告,公司(“丙方”)已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合同》及《项目投资补充合同》,公司将在芜湖市繁昌区投资建设光储一体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详见公司公告编号:临2023-024)。2023年9月16日,公司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中国能建绿色先进材料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在安徽芜湖举行了协议签约仪式,鉴于目前中国能建绿色先进材料研究院尚未工商注册,由中能建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代表签署,三方共同签订《共建中能建天宸储能新材料联合创新研究院之合作协议》。

  经友好协商,在甲方的支持下,乙方和丙方共建中能建天宸储能新材料联合创新研究院,研发最新储能材料、技术和产品,以及相应行业标准体系。合作内容包括新型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的研发和转化;储能行业标准体系的研究;水泥电池等全新储能材料与电池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光伏-储能-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开发及标准研究;新能源在交通设施等领域的一体化应用开发等储能领域相关的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和转化。

  同时汇集各方资源优势,发展相关产业,促进成果转化及市场推广,打造从原料合成-新型电极-电芯-PACK-光伏+储能+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安装的研发和产业链,推动光伏组件、新型储能、建筑材料和绿色建筑产业的跨界融合和转型升级。

  公司表示,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各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加强新能源技术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交流探讨,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储能领域的技术研发实力及市场竞争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9月18日,上海梅林600073)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光明农牧、孙公司江苏众旺近日已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光明农牧以4477.43万元收购余杭文投所持江苏众旺30%股权。江苏众旺以近1.11亿元向余杭文投转让所持淮安众旺100%股权及债权。

  资料显示,光明农牧为上海梅林控股子公司,由上海梅林持有41%股权,江苏众旺是光明农牧控股子公司、上海梅林控股孙公司,本次交易前光明农牧持有江苏众旺64%股权。7月26日,上海梅林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进行股权及债务重组的议案》,同意光明农牧以公开摘牌方式收购余杭文投所持江苏众旺30%股权;同意孙公司江苏众旺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淮安众旺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上海梅林表示,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厘清生猪养殖板块企业资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本次交易将增加公司当年归母净利润693万元,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电气风电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电气的书面通知,上海电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稳定市场预期,经其董事会审议并一致通过,将自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最高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截至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5.36元/股)。

  天玛智控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李首滨的辞职报告。

  公告显示,李首滨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李首滨离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李首滨通过天津元智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天津智诚天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53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263%。本次辞任后,李首滨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履行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奕瑞科技公告,TIEER GU、CHENGBIN QIU、曹红光与杨伟振于2017年12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于2023年9月17日签署并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续签,各方基于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关系于2023年9月17日终止。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TIEER GU、CHENGBIN QIU、曹红光与杨伟振。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TIEER GU、CHENGBIN QIU、曹红光与杨伟振四人变更为TIEER GU。CHENGBIN QIU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红光与杨伟振仍然担任公司董事,CHENGBIN QIU、曹红光与杨伟振仍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减持的规定。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9月18日20:00,沪深两市共有8家公司发布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变动相关公告。其中,元隆雅图002878)(002878.SZ,股价17.4元,市值38.83亿元)部分股东提前结束减持计划;为了稳定股价,电气风电(688660.SH,股价5.10元,市值68亿元)披露了股东增持计划;西安银行(600928.SH,股价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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